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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 大 学 专业学位教育(含高校教师硕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2 15:54:42     作者:    浏览次数: 次

 

专业学位教育和高校教师硕士均属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教育类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使我校专业学位教育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学位是与科学学位相对应的具有职业背景的应用型学位,旨在培养职业型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公布方案,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以下简称专业领域)设置及培养要求;

高校教师硕士是教育部为提高高等学校师资水平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对达到培养要求者授予相应学科的学术性硕士学位。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专业领域招收和培养,高校教师硕士按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招收和培养。

第三条  学校按专业学位类别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学位教育的学术管理;高校教师硕士的学术管理按学科归属相应的学部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所、中心)二级管理。校研究生部作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院(所、中心)负责招生培养各环节具体工作的落实及对学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授权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举办专业学位教育的权限(包括新增专业学位类别、新增专业学位领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相关学院(研究所、中心)申报获取;招收和培养高校教师硕士限于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

第七条  各学院(所、中心)招收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具有一定的学科基础作为支撑,具体的学科基础条件由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内涵提出初步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在已获准的专业学位教育权限内根据培养条件按专业领域向各院(所、中心)授权。需新增招收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所、中心)按专业领域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交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文公布,于当年开始招生。申请工作于每年11月底进行。

第九条  举办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招生情况确定并上报。

第十条  各学院的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接受各专业学分位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要求规范办学的单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专业学位办学授权。

 

校外联合办学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教育需求,我校可以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专业学位研究生班。举办校外班只能限于国家政策允许的专业学位类别。校外班原则上按学院(所、中心)为单位举办。

第十二条  对外联合办班合作事宜由校研究生部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须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由举办学院(所、中心)会同研究生部对合作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必要的考察。

第十四条  联合办学必须签订合作协议。由相关学院(所、中心)(甲方代表之一)会同校研究生部(甲方代表之二)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对未经研究生部签订合作协议的校外办学点,研究生部一律不予安排公共课教学,一切后果由举办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校外合作办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同地区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学费标准统一;教育教学质量及要求统一;招生录取政策统一;()

 

招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中的招生计划、录取政策与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按专业学位类别和高校教师硕士根据国家的招生文件分别制定每年的招生简章。招生考试科目及自命题科目的命题人员由相应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或学部分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制定的招生简章印制宣传材料,但必须保持和学校制定的招生简章一致。

第十九条  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拟录取方案由研究生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上报。

第二十条  对正式录取的学员发给“西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学员凭通知书按要求到校报到注册。

 

培养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教学管理按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培养方案》及《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高校教师硕士的培养与教学管理参照相应二级学科的《全日制硕士(含高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西南大学全日制硕士(含高师硕士)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培养方案》、《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西南大学全日制硕士(含高师硕士)培养工作规定》等培养与教学管理文件由研究生部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组织制订与修订。

各单位应指派专人管理。

学位授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管理按照《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对审核通过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相应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高校教师硕士的学位授予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其学科专业所在学部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校教师硕士均属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的专业学位或高师硕士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分学院(所、中心)的正式录取名单及收费标准交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学费,并出具统一收据。

第二十七条  每生学费均按三年收取,年度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的最高限(以收费许可证为准)。在校本部学习的学费标准由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校外班的学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略高于校内的标准(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并在招生宣传材料中予以说明)。不允许任何单位额外加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  所有专业学位和高校教师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交通、食宿、教材费用自理;学位论文研究费用原则上自理,指导教师可以从课题经费、学院可以从培养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分别标准由指导教师和学院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费的校内分配按照《西南大学收入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06]442号)执行。

第三十条  经费的使用:学校经费用于全校的综合事业发展;研究生部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学位教育全校性的公共活动开支,如公共招生宣传、学位授予、公共课课时酬金、公共课建设、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公共活动等;学院(所、中心)经费主要用于合作办学费、培养成本、非公共课教学成本、任课教师旅费、指导教师酬金、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相关专业领域的对外交流及教学研讨活动、学院(所、中心)的发展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和高校教师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以享用校内公共教学资源,离校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西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所、中心)授权名单

西     

招收和培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院(所、中心)授权名单

类别

专业领域

学院(所、中心)名称

备注

工程硕 士

食品工程

食品科学学院

 

农业工程

工程技术学院

 

环境工程

资源环境学院

 

农业推广硕 士

作物学

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

 

农业资源利用

资源环境学院

 

植物保护

植物保护学院

 

园艺

园艺园林学院

果蔬

食品科学学院

茶学

养殖

动物科技学院

 

生物技术学院

养蚕

渔业

动物科技学院

 

林业

资源环境学院

森林

园艺园林学院

园林

农业机械化

工程技术学院

 

农村与区域发展

经济管理学院

 

食品加工与安全

食品科学学院

 

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

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

 

兽医硕 士

 

动物科技学院

 

教育硕 士

教育管理

教育科学学院

 

现代教育技术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

 

小学教育

教育科学学院

 

学科教学(数学)

数学与统计学院

 

学科教学(化学)

化学化工学院

 

学科教学(物理)

物理科技学院

 

学科教学(生物)

生命科学学院

 

学科教学(地理)

地理科学学院

 

学科教学(外语)

外国语学院

 

学科教学(语文)

文学院

 

学科教学(思政)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学科教学(历史)

历史文化学院

 

学科教学(音乐)

音乐学院

 

学科教学(美术)

美术学院

 

学科教学(体育)

体育学院

 

翻译硕 士

笔译

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