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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2 15:50:19     作者:    浏览次数: 次

2010修订稿)

为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外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多学科综合、宽口径的方式培养。《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位工作的主要依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习年限、课程学习与学分要求、必修环节、学位论文(设计)工作等要求按相应学科领域方向和类别的《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负责制,由校内具有相应专业领域实践经验的导师与实践基地(单位)或学员所在地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职称(务)人员等联合指导,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内导师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全面指导,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外导师遴选聘任按《西南大学专业学位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实施。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学位教育的学术及专业实践统筹管理。

第四条 具体业务和党政管理实行校、院(所、中心,含实践基地或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并以各培养学院(所、中心)和实践基地(单位)的管理为主。

第五条 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公共课程开设及教材、教室、教学安排,各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

第六条 各培养学院(所、中心)应有领导专人分管,设立工作秘书和专职辅导员各一位,并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设立班主任一位或多位,具体负责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和选修课程开设及教材、教室、教学安排,实践活动,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等环节的工作。

第七条 实践基地(单位)按照相关协议主要负责专业实践学生接收、岗位与业务安排,实践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生活管理、业务指导,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

二、教学管理

第八条 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时报到注册,报到后登陆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综合信息系统(MIS),填写提交基本信息;入学后一个月内按照《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完毕个人教学计划(选定在学期间所修课程),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提交一份给所在学院(所、中心)备案。

第九条 按照所制定的个人教学计划,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一学年之内、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一学年半之内修完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学分。

第十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采用“全日制脱产”方式;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课程教学采用“自学与面授”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中一段时间或利用节假日授课。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既教风严谨又勇于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教学内容应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相关部门应提前告知或发放学生,便于学生自学。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讨论和学生作专题报告等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时数为任课教师面授课时数,教师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为自学学时。

第十四条 各学院(所、中心)对每届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开展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学生对部分所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态度等指标的评价以及其它建议。

三、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60分以上)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重考一次。

第十六条 凡课程为当堂考试的须命两套试题,任课教师应在考前一周公共课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其他课程报所在学院(所、中心)研究生教学秘书,任抽一套用于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半小时左右。

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试题的保密工作。若有试题泄密,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课程考试题应存档五年以上。

第十八条 对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入学前已进修过或本人基础较好且自学能力较强者可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学生可不参加听课,但须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前一周提出缓考或停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公共课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其他课程报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缓考或停考手续。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允许重修一次。学员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答案要写在试卷纸上。

第二十一条 申请缓考、重考、重修要求及课程考核成绩登载和管理按《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办理。

四、专业实践

第二十二条 凡《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专业实践”为必修环节的,相应学科领域(方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实践,具体要求按《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执行。

五、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系统广泛地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实践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拟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进行,全日制专业学位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于第三至第四学期开展该项工作,学生原则上应回学校或在实践基地做开题报告;所在学院(所、中心)和实践践基地应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查小组(由校内外导师和相关专家3-5人组成),对选题报告的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是否具有应用价值或社会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最后以开题报告通过、不通过或重新做开题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开题报告通过后学生应及时登陆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综合信息系统(MIS),填写提交学位论文选题相关信息,打印其纸字材料一份交所在学院(所、中心)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公开论证会距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应至少相隔半年以上,博士应相隔一年半以上。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论文研究可在实践基地(单位)或学校轮换进行。在论文研究过程中,应不断进行总结,及时向导师及相关专家汇报论文工作情况,导师应经常了解研究生论文进展情况并及时给予检查和指导。

六、纪律与考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纪律,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听课实行考勤制,由任课教师(班委协助)组织考勤,严格按有关条例执行。各学院(所、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随意缺课。因故需请假者应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任课教师、指导教师、班主任签字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报所在学院(所、中心)专业学位研究生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部批准。凡请假(公差假、病假、事假三者累计)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进入教室上课,必须关闭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

第三十一条  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如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计,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对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者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对作弊情节较轻者,经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认识深刻者,经研究生部批准,可给予一次重考或重修的机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员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部申诉,由研究生部组织教师查卷,本人不得参与。

七、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按照《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论文规范》撰写和打印学位论文。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按《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八、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新生入学时,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档案,获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自主择业”,学校和各二级培养单位对其就业进行指导,按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就业与派遣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领域(方向)完成学业。专业学位研究生确有拟转入学科领域(方向)的特长和兴趣,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的,可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登陆MIS,提出在相同专业学位类别内转其他学科领域(方向)的申请,经转入转出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原始材料含①西南大学学生学籍信息表;②西南大学硕(博)士研究生个人教学计划;③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考试试题、试卷、任课教师签名后的原始成绩单;④西南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中期检查表;⑤西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及考核评价表;⑥西南大学研究生成绩表等由院(所、中心)存档备案,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未提及的内容参照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办理。